2.
327地號土地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係位於門牌號碼新店區翠路70巷12號之3建物西北方約52公尺處之雜木林,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3.
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即土地使用分區為農業區、農牧用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4.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8.
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