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兩筆土地相毗鄰,本件土地均鋪設柏油,供作停車場使 用(設有柵欄並有城市停車場之標示),其中67地號土地上有兩個活動式貨 櫃。本件土地上地上物均非拍賣範圍,地上物使用土地法律關係及土地實際範 圍均由拍定人自理,均請投標人注意。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土地之編定使用分區均為鹿港福興都市計畫(60.8.
7.
住宅區,使用 分區日後有變更之可能,又本件土地是否有其他使用移轉上之限制,均由拍定 人自理,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8.
本件土地(權利範圍)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六、本件為變賣分割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 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 之。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 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 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或拍定人如不願意將非共有標的讓由共有人 一併承買時,該共有人僅得就共有部分承買,其他標的仍歸拍定人或承受人買 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