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134-1建號建物坐落於905-2地號土地上,債務人稱建物有些微壁癌,建物三樓 有神明廳,頂樓有太陽能熱水器,實際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據債務人稱:不動產為共有使 用,債務人無單獨占有使用部分,無出租或出借之情形,共有人間亦無分管約定。故拍定後之 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土地建物均不點交。
7.
土地及建物共有人均有優先承買權,惟建物共有人優先於土地共有人,又為房地合一利用 之必要,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需就全部標的一併買受,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如係 共同投標,投標人均應係共有人),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同順序之共有 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六、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8.
本件拍賣建物,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地震受創 或火災受損等情事。又依拍賣標的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規定,拍賣物買受人無物之 瑕疵擔保請求權,故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事,請自行查證,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 拍定。
9.
134-1建號建物係增建部分,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增 建或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且債權人、債務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 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10.
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管機關查詢拍賣土地之最新土地 使用分區及土地相關使用限制及法令限制、土地是否經套繪管制等)。拍定後拍定人或其他關 係人均不得以上述事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1.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 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 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