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之土地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投標者應按編號逐宗標價,並書明總金額,每宗價額之加總金額與書明之總金額不符時,以總金額為準。
3.
522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459地號土地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5.
461地號相連,與522地號亦屬同區域,隔地而鄰,459地號土地大部分區域為門牌號碼「八卦路1274巷21號」平房式建物占用,餘區域為屋後及周邊之雜草竹林地,並有零星龍眼樹、檳榔;
6.
522地號則均為雜木林地,僅於522地號土地上亦有零星龍眼果樹。債權人代理人稱三筆土地均未訂分管契約,債務人亦未現實占有,僅就債務人土地持分執行等語。本件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8.
522地號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六)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