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現種植水稻,其上有一鐵皮屋及貨櫃坐落其 上。依鑑價報告記載,本案標的大部分種植水稻、有鐵皮屋、貨櫃及水井一座 (有關貨櫃、水井是否坐落尚需鑑界方可確定)。又土地上之水井依法為土地之 一部分,亦在拍賣之範圍(惟,水井之「抽水設備」非本件拍賣之範圍內)。 依雲林縣崙背鄉公所114年7月2日函文,拍賣之土地114年有受理第三人申報綠 色環境給付計畫申報水稻公糧收購事宜,土地占有使用法律關係不明,相關爭 議應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6.
優先承買權: 一拍賣之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 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耕 之他共有人。〈3〉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但僅能對直接相毗鄰之標的主張 優先承買。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定期抽籤決定之,但得標人 為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人時,其餘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優 先承買權。 二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如民法第425條之
8.
土地法第104條等),需提出證明始有優先承買權,本院無主動調 查及通知之義務。如就優先承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之範圍有所爭執,均應提 起實體訴訟確認,執行法院並無實體審查權限。 三耕地承租人(需提出證明文件)有優先承買權(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 條之
9.
。如就優先承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之範圍有所爭執,均應提起實體訴 訟確認,執行法院並無實體審查權限。
10.
他項權利: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六、其他事項: 一拍賣標的為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未 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 二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管機關查詢拍賣土 地之最新土地使用分區及土地相關使用限制及法令限制、土地是否經套繪管制 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否與拍賣公告相符(如與拍賣公告所載不符,請速告知 本院,俾利後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