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二筆土地相毗鄰,均種植農作物。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 人間分管、占用情形不明,地上物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 不點交。上述現況及其他相關實際情形亦請投標人自行查證。
3.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8.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惟土地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 能,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若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 院,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
9.
土地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履行之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欲行使優先承買 權,應就其共有之全部拍賣土地一併買受,餘仍歸拍定人買受。
10.
優先承買權經行使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以嗣後有優先承買權承買而未 能全部得標為由,向本院請求撤銷拍定。
11.
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 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