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4年10月9日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土地無道路可達,為雜木林。
2.
依鑑價報告所示,本件土地現況為雜木林,無臨路。
5.
本件土地為林業用地,依法外國人不得承受。六、本件土地屬原住民保留地,投標人以具原住民身分者為限,投標時應將原 住民身分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內,否則投標無效。如提出之證明文件不 實,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不得以此聲請撤銷拍 定。
6.
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拍定價金已足清償 債權及費用,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拍定,請投 標人注意。又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