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114年5月26日查封時,據在場之人田○○稱本件拍賣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由其向債務人 承租,租期自114年2月起承租五年,每月租金16,500元,現為一家烤鴨店。嗣本院114年8月11 日赴現場會測本件拍賣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即暫編1559建號),債務人在場並稱該建物為其居 住,建物一樓前半部分出租予田○○。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 證。拍定後除建物一樓前半出租予田○○部分不點交外,其餘可點交。
4.
906-2地號及湖口鄉汶山段827-2地號土地 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該地號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
8.
本件不動產共分甲、乙、丙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價金 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 定,本院亦得撤銷。
9.
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 六、本件拍賣暫編1559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 求增減價金,亦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請求辦理保存登記,並應自行負擔依法拆除之風險。
10.
優先承買權:本件建物占用之基地即新豐鄉員興段
11.
906-2地號及湖口鄉汶山段82 7-2地號土地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 院,得主張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