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本件拍賣之615地號土地上有本件拍賣建物坐落、625地號土地現部分係空地、部分係道路。 本件拍賣建物現由債務人與共有人共同居住使用。 2.本件均係拍賣土地及建物之應有部分,故拍定後均不點交。
7.
本件拍賣建物占用鄰地即同段616地號土地面積6.62平方公尺,且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 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 之危險,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 六、本件均係拍賣土地及建物之應有部分。故本件拍賣,有優先承買權者,其優先承買之次序 如下:
9.
615地號、625地號土地之共有人。若其中之優 先承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承買權人無優先承買權。若主張優先承買須就 全部標的(土地與建物)一同合併承買。又若多人公同共有應有部分,則公同共有人全體應共 同應買或優先承買,或應買或優先承買之公同共有人應提出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 買權之證明,否則應買或優先承買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