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筆土地據本處會同地政人員於114年6月24日前往現場為查封揭示指界及履勘情形:目視其上坐落門牌 號金寧鄉頂堡29號之閩式古厝型建物,本筆土地概為上開建物所蓋滿(建物之滴水線即約地界線,建物 周邊通行之磚道似不在本件土地範圍)。
2.
本筆土地在前案執行時,據當時在場人即債務人之姐表示,上開建物乃先人所建,與土地係同一先人所 有,房地嗣經繼承而為多人共有,然約民國99年間因祖厝年久失修,則由其父親1人出資翻修,建物內 供奉神明祖先,平時無人居住,遇有親友返金時才有人居住等語(前開陳述,由於民事執行處無實體審 查權限,故本處不作實體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