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種植竹子,本件查封時,土地上 有松柏、果樹及雜樹等,另依鑑價報告記載,土地現出租第三人作園藝行使 用,其上有圓柏、盆栽及果樹等,惟債權人嗣後具狀稱,土地無出租情事,應 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6.
拍賣之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33條前 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 定之農民團 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投標人並應 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文件置於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 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
7.
本件為共有物變賣分割,共有人得主張優先承買,惟如拍定人為共有人之 一,其他共有人不得再主張優先承買。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8.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