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土地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有人間有分管契 約。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標的
3.
719地號上有透天厝一棟(加強磚造樓房),門牌號 碼為林內鄉烏塗66-2號,716地號上尚有一廢棄磚造瓦頂平房,部分為雜草、樹林。25建號1~3 樓牆壁壁面有多處壁癌,一樓涼棚、廚房,二樓陽台,三樓涼棚均為增建,其中一樓前、後涼 棚增建均有占用鄰地部分,請應買人注意,本件拍賣土地、建物均係應有部分,拍定後之法律 關係應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7.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如民法第425條之
9.
土地法第104條等),需提出證明始有優先承買權,本院無主動調查及通知義務。如就優先承買 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權之範圍有所爭執,均應提起實體訴訟確認。
10.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應係共有人), 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應就其擁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 使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 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倘有2人以 上主張優先承買時,則由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 六、未保存登記建物或增建部分,得標人後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 增建或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且債權人、債務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 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11.
拍賣之建物是否為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嚴重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等特殊情 事,投標人應自行至現場附近詢查,以為投標之參考。
12.
本件分2標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敷清償債權及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時,他 標即予停拍,如有投標亦不拍定,如已拍定亦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