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本標拍賣土地現出租予第三人於其上種植蓮霧,地上作物均非在本件拍賣範 圍內。 2.本標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占有使用之情事,故拍定後不點 交。
3.
符合耕地三七五減租條 例第15條第1項規定之承租人(即戴○○);
4.
土地共有人。若前開之優先 承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承買權人無優先承買權。又若多 人公同共有應有部分,則公同共有人全體應共同應買或優先承買,或應買或優 先承買之公同共有人應提出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之證明,否 則應買或優先承買無效。 六、本件拍賣,如有1標或數標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權額及債務人應 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