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464-6地號土地為雜林等語。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而本 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投標人應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 政機關等為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與公告不符,請 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如經測量土地上確認有公告未載之墳墓、建物或其 他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等座落,因其使用人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 明,除該占用部分不點交外且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 處理,請投標人或應買人特別注意。又本件拍賣土地除464-6地號土地外係拍賣 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除464-6地號土地部分按現況點交 (惟前揭土地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倘拍定後查知有依法不得點交 之情事者,本院得不點交,拍定人或應買人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 價金,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於投標或應買前審慎評估)外其餘地號土地拍定後不點 交。
2.
本件分甲、乙、丙、丁、戊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 任一標別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他順序 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兩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 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
6.
本件不動產石鹿段235及464-6地號土地有設定抵押權,拍定後抵押權塗 銷。六、優先承買權:235地號土地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7.
本件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罝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 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土地上是否有建物、地上物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 載之物座落、占用面積為何等,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 拍定後本院無從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 測、重劃、或其他情形致面積增減,其面積以重測等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 意。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上開事由、面積增 減等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另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有 無徵收、協議價購等情事迭有異動,實際情形投標人於投標前應向相關主管機 關查詢詳細內容,及有無取得或使用上限制之情事後再行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是以投標人於投標前 應自行注意相關法律有關應買資格(條件)之修訂,拍定後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撤 銷拍定,並應自行負擔無法辦理移轉登記之不利益,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審慎查 證。
8.
本件拍賣235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 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 立調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9.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