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法院 113舜42479甲

新竹縣寶山鄉柑仔崎段562地號

1拍 點交 待拍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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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2/19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1/19 週一 下午 02: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30
保證金:
6
總坪數:
8.5
坪單價:
3.5萬/坪
持分地坪:
8.5 坪
總現值:
11.8 萬
拍後增值:
-18.2 萬
使用分區/類別:
山坡地保育區 丙種建築用地
貴格代書
貴格代書
法拍專員
經紀業:貴格地政士事務所
地 址:台北市中山北路一段2號8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新竹縣 寶山鄉 柑仔崎段 562地號,面積 2,241.3 m2,持分 1/80,30 萬
(山坡地保育區 丙種建築用地)
法院筆錄 (9)
2.
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11月4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 稱本件562地號土地上有門牌新湖路4段272巷68號磚造、鐵皮三合院房屋、屋前 空地(廣場)、道路及雜林等語。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而本件拍賣土 地未經鑑界等程序,投標人應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 權限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 為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與公告不符,請求減少價 金或撤銷拍定,且如經測量土地上確認有公告未載之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等座落,因其使用人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應由 拍定人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請投標人或應買人特別注 意。又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 點交。
3.
本件分甲、乙、丙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任一標別 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他順序即停止拍 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兩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 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
4.
本標別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7.
trial未設定抵押權。 六、優先承買權: 1.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2.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 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3.本件土地之使用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1之 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承買權。
8.
本件拍賣土地部分,係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罝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 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土地上是否有建物、地上物或其他拍賣公告上 所未載之物座落、占用面積為何等,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 準,拍定後本院無從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又土地如查封後 有重測、重劃、或其他情形致面積增減,其面積以重測等結果為準,請應買人 注意。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上開事由、面積 增減等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另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 有無徵收、協議價購等情事迭有異動,實際情形投標人於投標前應向相關主管 機關查詢詳細內容,及有無取得或使用上限制之情事後再行投標,拍定後均不 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是以投標人於投標 前應自行注意相關法律有關應買資格(條件)之修訂,拍定後不得以之為由請求 撤銷拍定,並應自行負擔無法辦理移轉登記之不利益,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審慎 查證。  
9.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 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 調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10.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房屋稅。
11.
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洽訴訟輔導科(分機
12.
土地增值 (1)
1.
新竹縣 寶山鄉 柑仔崎段 562地號
2,241.3 m2 × (1/80) × 4,200 元 - 30 萬元
= -18.2萬元
鄰近待拍
2026/1/19
1拍 不點交
109.5 坪 / 80 萬
2026/1/19
1拍 不點交
13.1 坪 / 200 萬
2026/1/13
1拍 不點交
32.7 坪 / 65 萬
2025/12/30
2拍 點交
808.1 坪 / 452.8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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