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本件拍賣土地上有門牌號碼原勝路4巷100號之房屋2棟坐落,地上物均非在本 件拍賣範圍內。 2.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占有使用之情事,故拍定後不點 交。
6.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請應買人注意農業發展條例等 相關法令之限制,及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若應買人係私法人,須提出耕 地取得許可始得投標或承受,否則應買無效。
7.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 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若多人公同共有應有部分,則公同共有 人全體應共同應買或優先承買,或應買或優先承買之公同共有人應提出得其他 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之證明,否則應買或優先承買無效。 六、本件查無地上房屋之房屋稅籍資料,故拍定後若拍定人與建物所有人間就 地上建物坐落基地範圍成立之法律關係,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