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記載:執行時,地政人員稱查封土地1087地號土地略呈長方形,僅有南側一小角有臨鳳鳴路,其上種植鳳梨,1099地號土地略呈長方形,未直接臨路,有部分遭鄰地建物占用,部分種植茶園,其餘為雜草雜木地;債權人代理人稱執行標的現由共有人占有使用,無分管及出租、出借等情事,地上作物為其他共有人所種植,地上建物為其他共有人居住使用,此部分均不予執行,請求就債務人土地持分予以執行。
3.
據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位於山坡地,為鄉野農地,地勢平坦可供植栽作物等種植;1087地號南側有部分臨鳳鳴路,主要為種植鳳梨使用;1099地號無臨路,部分為平房建物坐落,部分茶園使用,其餘為雜草木。
4.
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並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所有人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僅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應就本件所拍賣而為其所共有之土地均一併承買;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5.
拍賣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