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3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本件拍賣建物無門牌,目視有增建構 造,經詢問在場之鄰居確認建物所在後查封之,鄰居並稱本件拍賣建物債務人偶爾會回來居 住、並未出租他人;嗣本院於114年7月28日現場會測查封增建部份(即暫編15建號)時,債務 人在場,並稱本件拍賣建物為共有人張○○使用、債務人係住本件拍賣建物左側一層樓建物, 該左側一層樓建物與本件拍賣建物共用門牌,電亦由本件拍賣建物分出,共有人張○○有請我 協助在本件拍賣建物內祭拜神明祖先;債權人代理人於114年8月27日陳報本件拍賣建物由債務 人及共有人張○○共同使用。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拍 賣建物範圍「不」包含債務人所稱位於本件拍賣建物左側一層樓建物。
2.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定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 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
4.
增建部分即暫編15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 求增減價金,亦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請求辦理保存登記,並應自行負擔依法拆除之風險。 ★六、五指山段742地號土地共有人於115年1月15日具狀向本院主張增建部分即暫編15建號係越 界佔用五指山段742地號土地,該建物之佔用對於五指山段742地號土地並無任何租賃關係、亦 未經五指山段742地號土地共有人同意,全屬無權佔用,請求法院告知應買人「五指山段742地 號土地所有權人已主張暫編15建號建物為無權佔用,並將訴請拆屋還地」。特此通知,請應買 人注意。
5.
優先承買權: 一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 買權;本件不動產係合併拍賣,又為使共有物使用關係簡化,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 就本標其餘拍賣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 餘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 受,共有人及拍定人或承受人均不得異議。 二本件暫編15建號建物占用之基地即五指山段742地號土地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 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得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主張優先承買權。
6.
建物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不明(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 自然死亡情事),投標(應買、承受)前請自行查明慎重考慮投標應買,若拍賣標的有上述足 以影響交易情事,請關係人儘速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陳報到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拍賣標的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 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