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分甲、乙二標分別拍賣,如其中一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 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4.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稱,至標的物之往來道路因前時日大雨,路上 有落石坍方,依空照圖顯示為雜木林,標的無路可達。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土 地無人使用。
5.
拍賣之土地於查封時無人使用,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6.
拍賣之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應提出原住民籍證 明書或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六、本件土地為「林業用地」,除依土地法第17條之規定,不得移轉、設定負 擔或租賃於外國人外,承買人之資格並無限制。惟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之規定,除經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核准外,不得 供林業用途以外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