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拍賣之不動產均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2.本件拍賣之土地查無 三七五租約登記。3.本件拍賣之土地
3.
1528地號土地,據澎湖縣政府函復 屬馬公地區都市計劃內之住宅區。4.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 人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 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 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5.本件拍賣 土地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地上建物所有人 如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 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6.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 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