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拍賣之不動產均無抵押權設定。2.本件拍賣之標別
3.
3土地查無三七五租約登記。3.本件拍賣土 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標別1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 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4.本件拍賣之標別
4.
3土地 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 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5.優先 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6.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 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 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