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筆土地由本處會同地政人員於113年11月25日前往現場為查封揭示、指界及履勘情形: 位於門牌號碼金門縣烈嶼鄉西吳3-3號左前方約33公尺處,可進入、未臨路、休耕中、雜 草。
2.
據農業試驗所114年7月23函復,本件土地有林○○申請契作,有得債務人董巽金同意使 用(註:未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3.
本筆土地由本處會同地政人員於113年11月25日前往現場為查封揭示、指界及履勘情形:位於 門牌號碼金門縣烈嶼鄉西吳3-3號左後方約31公尺處,可進入、未臨路、休耕中;有水井一 口,據金門縣政府114年12月16日函復,無人申請水權登記。
4.
本筆土地由本處會同地政人員於113年11月25日前往現場為查封揭示、指界及履勘情形:位於 門牌號碼金門縣烈嶼鄉西方16-1號右後方約75公尺處,不可進入、未臨路。
5.
本筆土地由本處會同地政人員於113年11月25日前往現場為查封揭示、指界及履勘情形: 位於門牌號碼金門縣烈嶼鄉西方1-8號左後方約96尺處,可進入、未臨路、有樹木。據現
6.
本筆土地由本處會同地政人員於113年11月25日前往現場為查封揭示、指界及履勘情形: 位於門牌號碼金門縣烈嶼鄉西方90號左後方約153尺處,可進入、未臨路、有種植農作 物。據現場第三人林○○陳稱,土地由其種植高粱、小麥,有申報契作,土地為無償使 用,未簽訂租賃契約,未給付租金(前開陳報人林○○之陳述,本處無權作實體認定,故 請投標人或承受人仍應自行查證)。
7.
據農業試驗所114年7月23函復,本件土地有林○○申請契作,有得債務人董巽金同意使 用(註:未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註記:契作人林○○與現場查封時現場第三人林○○,無法確知是否為同一人
8.
本筆土地由本處會同地政人員於113年11月25日前往現場為查封揭示、指界及履勘情形: 位於門牌號碼金門縣烈嶼鄉西方90號左後方約157尺處,可進入、臨農水路、有種植農作 物。據現場第三人林○○陳稱,土地由其種植高粱、小麥,有申報契作,土地為無償使 用,未簽訂租賃契約,未給付租金(前開陳報人林○○之陳述,本處無權作實體認定,故 請投標人或承受人仍應自行查證)。
9.
據農業試驗所114年7月23函復,本件土地有林○○申請契作,有得債務人董巽金同意使 用(註:未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註記:契作人林○○與現場查封時現場第三人林○○,無法確知是否為同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