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筆土地由本處會同地政人員於113年11月25日前往現場為查封揭示、指界及履勘
2.
本筆土地由本處會同地政人員於113年11月25日前往現場為查封揭示、指界及履勘情 形:位於門牌號碼金門縣烈嶼鄉西吳3-3號左後方約31公尺處,可進入、未臨路、休耕 中;有水井一口,據金門縣政府114年12月16日函復,無人申請水權登記。
3.
本筆土地由本處會同地政人員於113年11月25日前往現場為查封揭示、指界及履勘情 形:位於門牌號碼金門縣烈嶼鄉西方16-1號右後方約75公尺處,不可進入、未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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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筆土地由本處會同地政人員於113年11月25日前往現場為查封揭示、指界及履勘情 形:位於門牌號碼金門縣烈嶼鄉西方16-1號右後方約35公尺處,可進入、未臨路、未種 植、雜草林木;上有堆置雜物。
5.
本筆土地由本處會同地政人員於113年11月25日前往現場為查封揭示、指界及履勘 情形:位於門牌號碼金門縣烈嶼鄉西方1-8號左後方約96尺處,可進入、未臨路、 有樹木。據現場第三人林○○陳稱,土地由其種植高粱、小麥,有申報契作,土地 為無償使用,未簽訂租賃契約,未給付租金(前開陳報人林○○之陳述,本處無權 作實體認定,故請投標人或承受人仍應自行查證)。
6.
據農業試驗所114年7月23函復,本件土地有林○○申請契作,有得債務人董巽金同 意使用(註:未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註記:契作人林○○與現場查封時現場第三人林○○,無法確知是否為同一人
7.
本筆土地由本處會同地政人員於113年11月25日前往現場為查封揭示、指界及履勘 情形:位於門牌號碼金門縣烈嶼鄉西方90號左後方約153尺處,可進入、未臨路、 有種植農作物。據現場第三人林○○陳稱,土地由其種植高粱、小麥,有申報契 作,土地為無償使用,未簽訂租賃契約,未給付租金(前開陳報人林○○之陳述, 本處無權作實體認定,故請投標人或承受人仍應自行查證)。
8.
據農業試驗所114年7月23函復,本件土地有林○○申請契作,有得債務人董巽金同 意使用(註:未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註記:契作人林○○與現場查封時現場第三人林○○,無法確知是否為同一人
9.
本筆土地由本處會同地政人員於113年11月25日前往現場為查封揭示、指界及履勘 情形:位於門牌號碼金門縣烈嶼鄉西方90號左後方約157尺處,可進入、臨農水 路、有種植農作物。據現場第三人林○○陳稱,土地由其種植高粱、小麥,有申報 契作,土地為無償使用,未簽訂租賃契約,未給付租金(前開陳報人林○○之陳 述,本處無權作實體認定,故請投標人或承受人仍應自行查證)。
10.
據農業試驗所114年7月23函復,本件土地有林○○申請契作,有得債務人董巽金同 意使用(註:未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註記:契作人林○○與現場查封時現場第三人林○○,無法確知是否為同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