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法院 114庚39416丙

彰化縣芳苑鄉芳功段240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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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2/26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1/13 週二 下午 02: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143.2
保證金:
28.6
總坪數:
22.2
坪單價:
6.5萬/坪
持分地坪:
22.2 坪
總現值:
31.6 萬
拍後增值:
-111.6 萬
梁宗豪
梁宗豪
法拍專員
經紀業:台灣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
地 址:台中市北區三民路三段217號8樓之6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2)
1.
彰化縣 芳苑鄉 芳功段 240地號,面積 787.1 m2,持分 1/12,128 萬
2.
彰化縣 芳苑鄉 芳功段 241地號,面積 91.7 m2,持分 1/12,15.2 萬
法院筆錄 (6)
2.
查封時,兩筆土地相鄰,部分為道路使用、部分坐落建物。土地均係拍賣 應有部分,共有人間分管、占用情形不明,建物未在拍賣之內,地上物占用基 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上述現況及其他相關實際情形亦 請投標人自行查證。
3.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7.
土地使用分區均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 明。
8.
土地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欲行使優先承買 權,應就其於本標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餘仍歸拍定人買受。土地上之 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並提出相關證明 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優先承買權經行使時,拍定人或承受 人不得以嗣後有優先承買權承買而未能全部得標為由,向本院請求撤銷拍定。 六、依標序逐筆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稅 捐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9.
如本件土地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者,拍定人 將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開事 項並承受相關風險。
10.
依土地登記謄本其他登記事項記載,土地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應買 人應自行查明。
土地增值 (2)
1.
彰化縣 芳苑鄉 芳功段 240地號
787.1 m2 × (1/12) × 4,391 元 - 128 萬元
= -99.2萬元
2.
彰化縣 芳苑鄉 芳功段 241地號
91.7 m2 × (1/12) × 3,600 元 - 15.2 萬元
= -12.4萬元
鄰近待拍
2026/1/13
1拍 不點交
20.4 坪 / 127.2 萬
2026/1/13
1拍 不點交
32.7 坪 / 212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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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拍 不點交
42 坪 / 60 萬
2026/1/7
1拍 不點交
2.1 坪 / 3 萬
2026/1/7
1拍 不點交
28.9 坪 / 38 萬
2026/1/7
1拍 不點交
225.3 坪 / 79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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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拍 不點交
1,651.2 坪 / 710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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