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兩筆土地相鄰,部分為道路使用、部分為雜草空地、部分坐落建 物及停車場使用。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分管、占用情形不明,建 物未在拍賣之內,地上物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上述現況及其他相關實際情形亦請投標人自行查證。
2.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5.
235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236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鄉 村區交通用地。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