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拍賣土地相鄰,現為田地,其上有作物,臨柏油路。六、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8.
本件係拍賣債務人之應有部分,債務人未現實占有,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9.
依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及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
10.
拍賣土地均係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請投標人或承受人注意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另應買人如為農業發展條例地33條之私法人,應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
12.
859地號土地登記謄本其他事項記載:放領耕地。請應買人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