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
4.
本件標的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672地號土地為停車場、雜樹林, 673地號土地為部分停車場、雜樹林、貨櫃,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 且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於拍定後不點 交。
5.
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 先承買時,就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 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6.
本標之土地均編定為特定農業區、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惟是否得興建房屋 或有無經套繪管制不明,仍應依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