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拍賣之不動產均無抵押權設定。2.本件拍賣之標別
2.
3土地查無三七五租約 登記。3.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 標別1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 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 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或承受。4.本件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 權。惟標別1中265地號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條之 2 第1 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5.本件拍賣標別2地號土地 之耕作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就該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