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 先承買權。其中共有人僅對其擁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時,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 餘之不動產。 六、查封44號房屋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 移轉登記,且須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8.
本件土地上有3間平房建物,只有1門牌,為未保登建物。主屋木石磚造,左邊加強磚造,右 邊為鐵皮木造、水泥,為儲藏室。屋況極簡陋、主屋與左屋內未相通,為相鄰,為同一出入口。 債務人子及其他共有人居住。其稱:但,債務人未住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