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標的土地於民國114年9月12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 界稱,1052地號土地上有門牌為中洲路304號建物(實際無門牌,惟有郵務送達 通知書),1051地號土地上有建物乙棟(無門牌),1058地號土地為巷道。另據債 權人於114年9月15日具狀陳報稱,系爭土地上建物(門牌為中洲路304號),目前 空屋無人居住,所有權人為黃OO;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係拍賣1058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拍定後不點 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購權。如各該土地共有人僅就本件部分拍賣標的行使 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如上列拍賣標的之不 動產,業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 (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4.
1052地號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 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 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優先購買權 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5.
1052地號土地上之建物均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均不點交。
7.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