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據地新店地政事務所人員現場指界稱:1─15地號位於新北市路燈編號540061東南方約3‧41公里處無路可達之雜木林;1─19地號位於前開路燈東南方約3‧4公里處無路可達之雜木林;1─23地號位於前開路燈東南方約3‧33公里處無路可達之雜木林;10─6地號位於前開路燈東南方約3‧68公里處之雜木林及道路;12─1地號位於前開路燈東南方約2‧72公里處無路可達之雜木林;12─5地號位於前開路燈東南方約2‧76公里處無路可達之雜木林;78地號位於前開路燈南方約2‧6公里處之雜木林及道路;81地號位於前開路燈南方約2‧64公里處之雜木林及道路。
3.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又本件如有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之承租人,則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
8.
81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稱耕地,私法人不得應買,但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3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請應買人注意。
9.
本件12─5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該土地為林地,按土地法第17條規定不得移轉於外國人,請應買人注意。
10.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