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法院 114助合3132

臺南市仁德區二橋段95地號

2拍 不點交 待拍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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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1/16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2/3 週二 上午 09: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6.1
保證金:
1.3
總坪數:
3.8
坪單價:
1.6萬/坪
持分地坪:
3.8 坪
總現值:
2.9 萬
拍後增值:
-3.2 萬
使用分區/類別: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姚絜玲
姚絜玲
法拍專員
經紀業:雄信不動產仲介法拍
地 址:高雄市鼓山區裕誠路2196號1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2)
1.
臺南市 仁德區 二橋段 95地號,面積 2,245 m2,持分 1/192,5.6 萬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2.
臺南市 仁德區 二橋段 67地號,面積 179 m2,持分 1/192,0.5 萬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法院筆錄 (6)
2.
民國114年8月20日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95地號現為農田,67 地號現為未耕種之農田;另據鑑價報告記載,本案標的2筆土地現況部分為農業 使用、部分似為閒置。又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 管契約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拍定後均不點交。
6.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 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 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7.
耕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對承租耕地有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33 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 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 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而得承受耕地者,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 於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且不許嗣後補正)。
8.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 行查明,審慎投標。
9.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土地增值 (2)
1.
臺南市 仁德區 二橋段 95地號
2,245 m2 × (1/192) × 2,300 元 - 5.6 萬元
= -2.9萬元
2.
臺南市 仁德區 二橋段 67地號
179 m2 × (1/192) × 2,300 元 - 0.5 萬元
= -0.3萬元
鄰近待拍
2026/1/21
1拍 不點交
83.5 坪 / 800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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