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trial場,據地政人員指界及前案(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4847 號)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土地待耕中,部分設置抽水機(灌溉用)。據債權 人稱前開土地為債務人之伯父使用。因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債務人未實際占 用,本件拍定後不點交,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
7.
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所規定 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應買之 證明。 六、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 以上願優先承買者,按各主張優先承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