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4.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稱,378地號土地係30建號建物之基地,建物一樓後方廚房外擴係增建,及雨遮增建,三樓係鐵皮加蓋,房屋牆壁部分有油漆剝落(增建部分經測量後暫編為30─3建號)。據債務人在場稱,建物現由債務人居住使用,無海砂屋、輻射屋及非自然死亡之情形,屋況良好。據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現有三層樓透天厝座落其上,外觀維護現況普通,為住家使用,北側有公墓設置。
5.
標的於查封時由債務人居住、使用,拍定後點交。
6.
拍賣之30─3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此部分由買受人自理。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