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20─
3.
20─121地號土地現為雜草、雜木,未使用;土地未臨路。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現況無人使用,由債務人占用中。本件拍定後現況點交。
4.
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20─55地號土地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20─121地號土地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5.
拍賣不動產之點交須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規定始得點交,不符合規定者,縱拍賣公告記載「拍定後點交」,亦不得點交,請買受人注意。
6.
本件所拍賣之20─55地號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