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所載,717地號土地雜草叢生,旁邊719地號有土地公廟(非本案執行標的);717─10地號、717─11地號、717─12地號、717─13地號、717─14地號、717─15地號、717─16地號、717─17地號土地皆雜草叢生,遍布蘆葦,無地上物;717─18地號土地雜草叢生,遍布蘆葦,無地上物,原為道路。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由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本件僅拍賣土地,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8.
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使用分區均為楊梅都市計畫(民國108年12月10日)保護區,供投標人參考。(惟都市計畫案及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投標前宜自行查詢)。六、本件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9.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0.
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