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未有分管協議,拍定後不點交,該 土地之其他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其持分土地之權,如共有人對土地主 張優先購買致建物與土地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
2.
本件拍賣之土地上另有建物、鐵皮屋、雜木林、作物,未併付拍賣,拍定 後該部分不點交,由拍定人自理。
3.
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6.
79-5地號土地,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有農發條例之適用。 六、拍賣之79地號土地,地籍圖之計算面積比土地謄本之登記面積減少63.93平 方公尺,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且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拍定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