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42─50地號土地位於坪林區碇坪路路燈編號581421西方約70公尺處,42─51地號位於上開路燈西北方約60公尺處,兩地相鄰,其上均為雜木林,均無路可達,請應買人注意。
3.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為之。
4.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之使用分區為臺北水源特定區計畫(北勢溪部分)之保安保護區,係屬土地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水源地,按土地法第17條規定不得移轉於外國人,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