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之土地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為雜木林,未臨路,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拍賣土地屬原住民保留地,投標人以原住民身分為限,投標時應檢具 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賣,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 撤銷其拍定。
7.
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 定,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 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 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 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 拍定。六、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重劃,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重劃 結果為準。如重測、重劃結果致土地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 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優先承買權人、其他利害關係人等均不得以 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