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據查封筆錄所載,建物為債務人家屬居住使用,無出租情事,3樓會漏水有壁癌。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就其共有標的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僅拍賣建物(其中建物1406有部分跨越占用同段鄰地),建物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不明,由拍定人自理。本件拍賣標的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或有其他法定優先承買權 者,有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自行查證並注意。
8.
1406建號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 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 險。拍定後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9.
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次於土地法第104條等物權優先承買權,共有人應注意如物權優先承買 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仍僅取得物權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 買權後剩餘之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