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10月30日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 稱:查封之1635地號土地上有種植農作物、磚造瓦房、餘面積為空地。惟實際 情形,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上開作物、建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 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3.
本件拍賣之土地為拍賣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4.
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9.
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 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 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11.
本件拍賣之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且為共有土地,下列之人有優先購買權, 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
15.
共有土地未現耕之他共有人 (以上均應另檢附優先承買之證明文件)。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 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購買權人無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 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土地:
16.
如建物所有權人租用基地(須向本件債務人承租)建築 房屋,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就本件土地有優先 承買權(須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17.
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或與 上揭優先承買權之順序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 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