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部分為空地,部分土地上有無門牌鐵皮 建物坐落,嗣據債權人具狀稱,建物現由共有人方藝樺占有使用中,上開建物 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 點交。
6.
本件為共有物變賣分割,共有人得主張優先承買,惟如拍定人為共有人之 一,其他共有人不得再主張優先承買。
7.
系爭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惟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8.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