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之不動產均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2.
拍賣土地現況: 一馬公市馬公段1619-2地號:經開挖之凹地,有模板及鋼筋坐落其上,基地筏 基底板RC灌漿完成,東側鄰路,有無地上物坐落其上以實測為準。二馬公市馬 公段1620-1地號:經開挖之凹地,有模板及鋼筋坐落其上,基地筏基底板RC灌 漿完成,距北側道路5公尺,有無地上物坐落其上以實測為準。三馬公市馬公段 1621-80地號:經開挖之凹地,有模板及鋼筋坐落其上,基地筏基底板RC灌漿完 成,東側鄰路,南側鄰巷弄,有無地上物坐落其上以實測為準。上開三筆土地 相鄰,1619-2地號位於東北側,1620-1地號位於北側,1621-80地號位於南側。
3.
拍賣土地於民國109年7月16日經澎湖縣政府核定自辦都更案「澎湖縣馬公 市馬公段1621-80地號等13筆土地都市更新」,於110年6月3日核發建築執照(11
4.
澎府建許字第030號,前依權利變換計畫書及事業計畫進行施工,目前基地已 開挖深度約13公尺深,然已停工未續建,截至拍賣標的查封時近兩年,其間歷 經多次崩落,澎湖縣政府已請建築師、土木技師、結構技師聯合會勘判定因地 下室開挖已擾動原岩盤節理,又因地下水位較高,隨時有再坍塌崩落之虞。拍 定後拍定人或有須依主管機關之命令進行施作已開挖地面以下之支撐架構、補 強或施作至地面層作業,請投標人注意。
5.
拍賣標的馬公段1621-80地號土地 價格含其土地目前在建工程之現況價值進行拍賣,事後如有將土地填平或復工 續建所需支付之相關費用,或主管機關為免立即之危害而將開挖面填平至地面 層等情事,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此,請求撤銷拍定或增減價 金。
6.
依據澎湖縣政府114年6月16日府建城字第1140040704號函所示,拍定 人仍應依相關規定辦理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變更作業,辦理變更事業計畫時, 是以所提送之變更事業計畫的所有權為依據,進行徵求同意並據以計算同意比 率,而非以原核定之事業計畫所有權狀計算,經由澎湖縣政府同意該案都市更 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實施後,依變更內容取得該許可權利,非經由 法院拍賣即可逕替代為實施者或繼受權利,投標人應先自行查明相關規定後再 行投標,且事後拍定人不得以未能取得主管機關之許可,聲請法院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