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無抵押權設定情形。2.無三七五租約。3.本件拍賣之土地,據澎湖縣政府函 覆:標別
2.
2均屬鎖港地區都市計畫範圍,標別1中之337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道 路用地,標別1中之
3.
345地號及標別2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均為住宅區。 4.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標別1主 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 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 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 受。5.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