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274地號,武塔段1362-55地號均人車無法到達。均位於金洋國小 南方之山上,依航照圖觀之,均為雜樹林。拍定後點交。
3.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5.
本件標的於查封時為雜草雜樹(木)叢生,於拍定後點交。
6.
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之順序,則依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賣得價金已足 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 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六、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 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 銷。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 由本院指定。
7.
本標1-274地號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寺廟亦同(內政 部89年6月23日內中地8912252號函)。但符合該法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 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私法人應買時應 提出許可之證明文件。
8.
本標之投標人應具有原住民身分始得應買,投標人於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併附原住 民資格文件。
9.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 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並應於拍定、承受或應買後,提出同意負擔上開稅捐之 切結書,如未提出,本院得撤銷拍定、承受或應買;另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 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0.
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詳如附表。惟都市計畫分區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如何變 更?均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 區情形,以利應買之參考。
11.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或定著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 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實際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 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請應買人注意。
12.
本件執行標的僅土地,其上有農林等經濟作物、建物、定著物,均不在本件拍賣 範圍內,且上開農林等經濟作物、建物、定著物之占有使用權源不明,其占有使 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
13.
本件標的1-274地號,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 有面積未達0.25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4.
本 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15.
本 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16.
共 有耕地辦理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之宗數 不可超過共有人之人數。請應買人注意!
17.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 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 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