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遺產管理人在場,據地政機關指界稱編號
3.
2土地上有果樹及 雜木林,惟編號1土地部分臨路,編號2土地未臨路,出入須經他人土地,據 債務人遺產管理人稱果樹為附近住戶種植使用,上述現況及其他相關實際情形 亦請投標人自行查證,地上物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 交。
7.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日後有變更可能,請投標 人自行查明注意。
8.
本件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本件土地依登記謄本之記載:「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80元,繳清後發 狀」,此部分應由拍定人自理。
9.
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 所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 應買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