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據債務人塗四寬陳稱:係由其自用、未出租,惟無從正確查究 權利確實歸屬,拍定後如無其他權利人主張權利則點交之,請應買人注意查 明。
2.
本件分2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 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 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 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六、本件拍賣之802地號土地,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 所指之耕地,有農業發展條例之適用。應買人如為私法人,應依農業發展條 例第33條及第34條之規定,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
3.
80地號之土地係經重劃之農地,其耕地之承租人、現耕他共有人、毗鄰 現耕地所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購買權。
4.
作物拍定後不得以數量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拍定後依點交時實際現狀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