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標別拍賣之標的為相連之土地,現為雜木林,無路可達,係拍賣應有部分, 拍定後不點交。
6.
本標別拍賣之編號1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之林業用地,其法定使 用規定及限制請投標人自行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
7.
本標別拍賣之編號2.3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請投標 人或承受人注意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另應買人如為農業發展條例 第三十三條之私法人,應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 六、本標別拍賣之土地均為原住民保留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 條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 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應買人應提出原住民身分之證明文件。
8.
本標別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優先承 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須就得主張優先承買之標的一併行使優先承買權,不 得僅就部分拍賣之標的行使之。原拍定人對其餘標的物不得拒絕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