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之土地現由第三人承租使用,部分為空地,部分有數棟建物坐落,前 開建物非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拍賣之土地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請投標人或承受人注意農業發展 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另應買人如為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三條之私法人,應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 六、本件土地由第三人宏驊開發有限公司承租使用,租賃時間為民國108年4月3 0日至128年4月30日,租金每月新台幣1萬元。
8.
本件土地之承租人或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或107條等優先承買 權之相關規定,得主張優先承買。如其一優先承買權人於拍賣期日到場應買, 則其餘優先承買權人無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