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4年10月7日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 稱:查封之265地號土地上為雜木林;查封之
2.
220地號土地上為雜草地,部 分面積為道路;查封之220-1地號土地上為為道路。
6.
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 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 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 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若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 承買權,應依同一條件連同合併拍賣且擁有應有部分之其他標的一併承買,不 得擇一行使。拍定人對於其餘標的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