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上有第三人建物坐落(非本件拍賣範圍),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 後不點交。
6.
本件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 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7.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墾丁國家公園第二種一般管制區鄉村建築用地。六、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上之建物,如建物權利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 6條之2第1項,則有優先承買權。
8.
本件拍定後須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 拍定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